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上海市运筹学会。本学会英文译名: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of Shanghai,英文缩写:ORS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本市运筹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有法人地位的、公益性、非营利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上海市广大运筹学工作者,进行运筹学学术和应用交流,积极促进运筹学的普及与提高,为运筹学的发展做出贡献,特别要充分发挥运筹学在上海市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四个中心中的作用。本学会是发展运筹科学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学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学会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运筹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会议;学术交流;提供咨询;举办培训;出版刊物;研发软件。具体是: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和应用会议,交流有关运筹学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举办各种讲座和学习班,提高与普及有关运筹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及介绍运筹学在应用方面的新发展;\
(三)发挥学会的咨询作用,组织与开展为政府部门、企业公司、经济实体的技术服务,促进上海市四化的发展;
(四)组织与开展运筹学的学术和应用交流;
(五)支持大专院校开设有关运筹学的课程,协助提高运筹学的教学水平;
(六)组织与开展有关运筹学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
(七)有关运筹学领域的应用软件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
(八)支持和协助出版部门组织有关运筹学书籍的出版。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第七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在研究、教学、生产单位、组织管理部门,从事运筹学工作三年以上,并有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者有相当于本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或者是热心运筹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凡上海市事业企业单位与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热心运筹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对国内外有声望的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并同意,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团体会员入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优先取得本会刊物与学术资料的权利;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有取得本会刊物与学术资料的权利, 有优先推荐代表参加本会学术活动的权利,有优先得到本会学术咨询及协助开办运筹学训练班的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努力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向本会刊物提供论文和资料,积极推动我国运筹学的科研、教学和应用工作的发展。
团体会员有下列义务: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推动运筹学工作的开展,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并在可能条件下向本会提供财政及其它资助。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学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部门的会员组织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每届选举的理事会至少要更新三分之一理事,理事长原则上不连任。要培养新生力量,注意选举优秀的运筹学工作者、管理人员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人进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积极为学会工作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下列工作机构协助理事会工作:
(一)学术交流工作部;
(二)应用咨询工作部;
(三)教育普及工作部;
(四)编辑出版工作部;
(五)青年工作部;
(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
以上工作部成员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领导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设置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业务部门拨款或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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